济南昊中诉奥图股份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2024)鲁01民终4199号民事判决:明确认定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依法判令其赔偿我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5万元,并要求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公司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置顶位置连续10日刊登道歉声明。
为执行以上判决,被执行人奥图股份于2024年10月27日开始在其官方网站www.aotto.cn及微信公众号“奥图股份”置顶位置连续10日刊登向我司的道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