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5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诉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构成降低原告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判决被告删除在其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上发布的诋毁原告的文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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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诉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构成降低原告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判决被告删除在其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上发布的诋毁原告的文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